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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司机因纠纷扒垃圾车 纠缠300米后腿被挤断截肢

摩托车司机因纠纷扒垃圾车 纠缠300米后腿被挤断截肢

【行业动态】 据安徽商报报道 一辆垃圾清运车与一辆摩托车清晨在路上相遇,因小事两位司机拌了句嘴,摩托车司机高某(化名)将清运车逼停,随后不顾危险扒上清运车驾驶室门,清运车司机因害怕被打开车逃离,最终高某掉落,腿部重伤截肢。高某将清运车司机及蜀山区城市管理局汽车队告上法庭。近日,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。

据安徽商报报道 一辆垃圾清运车与一辆摩托车清晨在路上相遇,因小事两位司机拌了句嘴,摩托车司机高某(化名)将清运车逼停,随后不顾危险扒上清运车驾驶室门,清运车司机因害怕被打开车逃离,最终高某掉落,腿部重伤截肢。高某将清运车司机及蜀山区城市管理局汽车队告上法庭。近日,合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。

[事发] 拌嘴后摩托司机扒清运车驾驶室

卢某某是合肥市蜀山区城管局车队一名职工,2014年5月27日5时许,他驾驶垃圾清运车来到长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附近时,遇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。卢某某见高某逆向行驶且速度较快,便说了高某,高某听到后立刻将卢某某的垃圾车逼停。

卢某某驾车准备离开现场,高某强行扒住垃圾车驾驶室门与卢某某争执,卢某某继续驾车行驶,高某抓住方向盘和卢某某的胳膊进行纠缠。当垃圾车向前行驶约300米时,高某从车上掉落,被垃圾车与路沿挤压,下肢严重损伤。卢某某发现闯祸了,立刻打电话报警。

[一审] 伤者两次截肢 清运车司机获刑

高某被送至解放军105医院治疗,他左小腿毁损伤,住院期间进行了左小腿截肢术,后又进行了左大腿下段截肢术。经司法鉴定,高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五级伤残。为了索赔,高某将卢某某以及蜀山区城管局车队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残疾器具辅助费等共计70多万元。

蜀山区法院一审认为,卢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驾驶车造成高某受伤,卢某某所在单位蜀山区城管局车队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;卢某某不顾高某扒在驾驶室车门外仍驾车继续行驶造成高某受伤,属于重大过失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另外,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逼停卢某某驾驶的垃圾车,还扒在垃圾车门外无理纠缠,是造成自身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,因此应当减轻车队和卢某某的赔偿责任。

一审法院判决,高某的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85161.3元,车队和卢某某承担60%赔偿责任。卢某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,缓刑二年。

[二审] 两被告不服上诉终审维持原判

蜀山区城管局车队和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
车队认为,卢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,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某得到了车队的授权或指示去辱骂高某。另外,车队认为,高某应当负主要责任,事发时高某酒后驾驶、逆向行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。卢某某上诉称,他是车队职工,此事是他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,应由他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。

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,事发时,卢某某驾驶垃圾车从事垃圾清运工作,其行为均发生在从事职务行为期间,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,由此造成高某的损害后果,应当由其用人单位车队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卢某某在与高某发生冲突时,他主观上并非是出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,而是个人情绪的发泄,应当与用人单位分担相应责任。近日,合肥市中院维持了原判。

[庭审焦点]

清运车司机行为是否属执行职务范围?

◎城管局车队:卢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,没有证据表明卢某某得到了车队的授权或指示去辱骂高某。双方是为无端产生的口角发生争执,与职务行为没有内在关联性。

◎清运车司机:此事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,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。

◎合肥市中院:事发时,卢某某驾驶垃圾车从事垃圾清运工作,卢某某的行为均发生在其从事职务行为期间,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。


文章标签:垃圾车 摩托车司机 纠纷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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